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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或者父母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且无法找到其他亲属监护;
(2)父母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无法找到其他亲属监护;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无法找到其他亲属监护。
二、申请材料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材料;
3. 父母双方丧失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4. 申请人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将其列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
3. 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分类,确定救助标准;
4. 当地民政部门将救助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5. 上级民政部门对事实无人抚养举报 -
上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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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现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五、补贴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00元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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